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清智、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楊文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886號 債 權 人 陳清智 債 務 人 埕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380,000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0年度促字第000886號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1 1,000,000元 110年1月5日 6 2 2,000,000元 110年1月5日 6 3 3,000,000元 110年1月5日 6 4 2,500,000元 109年12月25日 6 5 1,600,000元 110年1月5日 6 6 1,280,000元 110年1月8日 6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