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葉家松、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宏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葉家松 被 告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47,000元【計算式為:(72,100x12+36,050+36,050+72,100)x5=5,047,000 】,原應繳納裁判費50,995元,惟因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998元【計算式:(50,995x1/3)=16,998,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16,9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