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葉健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葉健安 葉健雄 葉健偉 巫健睿 葉恩萍 葉健智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巫天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盈碩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移送而來,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本於其為被繼承人葉清豪(下逕稱其姓名葉清豪)繼承人之地位,請求相對人盈碩營造有限公司賠償新臺幣(下同)154萬8,120元(未替葉清豪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失7萬8,120元+葉清豪死亡勞保給付147萬元),此部 分聲請標的金額為154萬8,12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