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崔傳楷、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閔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債 權 人 崔傳楷 代 理 人 林殷廷律師 債 務 人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閔慈 人 債 務 人 陳紫微 一、㈠債務人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閔慈、陳紫微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南豐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20,0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5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 人請求張閔慈、陳紫微連帶給付其中120,000元部分,因未 提出足以釋明應負連帶債務之依據,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