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文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桔誠、廖育羚、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黃勝豐、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張嘉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林昇旺即全祥當舖、李可微、葉路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文生 代 理 人 林韋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廖育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昇旺即全祥當舖 代 理 人 李可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葉路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於112年1月12日認可更生方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一之更生方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就附件一之更生方案,關於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之金額未載,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為本裁定附件之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