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戴榮輝、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秀琴、梁雅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芳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戴榮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代 理 人 梁雅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正值壯年,距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尚遠,將來可否增加收入清償債務、⑵債務人所列支出是否過高,其應增加收入減少支出提高還款金額、⑶應將保險金額納入清償,子女扶養費應與配偶共同負擔、⑷更生方案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到齊;更生方案清償期間應為生活程度一定限制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員工薪資明細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41,333元(已加計各 項獎金及津貼等),並無其他收入。復據債務人表示其名 下僅有民國96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乙部、已逾其使用年限、應認無殘值,且有設定動產抵押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其亦無領取社會救助津貼或補助金等。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高額壽險資訊得知債務人名下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函詢上開保險公司債務人是否為要保人、該保險解約金為何,惟經保險公司函覆債務人均非該保險之要保人、自無從解約亦無從領取解約金等語,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3日新壽法務字第1110000997號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保誠總字第1110728號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7日壽險契服乙密字第1110002271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9日陳報狀在卷為證。除上所述,債務人 名下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有債務人之民事陳報狀、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本院訊問筆錄等件附卷可稽。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31,891元(包含負擔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1/2),已為原開始更生裁定認為 合理,且亦較衛生福利部公告111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金額為低,是本院審酌上開支出並無奢侈 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41,333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31,891元後,餘額為9,442元,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每期(月)清償10,000元,已逾上開金額之五分之四,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另債權人主張應於更生方案加註加速條款乙事,本件債務人已於更生方案加註,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