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破產管理人 莊世金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109年 度破字第2號),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莊世金會計師任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共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報酬數額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後,積極進行破產財團財產之事宜,待處分事務僅餘分配款分配予債權人等。又本件破產人資產、債權人人數眾多,申報之破產債權金額逾新臺幣(下同)5000萬,另涉及數訴訟程序,耗費破產管理人時間、精神、勞力非輕,本院綜合審酌上開破產財團之價值、本件破產債權人數及破產財團收取方式,後續分配雖相對單純,但衡量破產管理人處理相關破產程序過程之繁瑣程度、所費時間心力、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及本件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等一切情事,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共55萬元為適當(此金額已內含破產人於110年10月迄今領取之報酬)。 三、爰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