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佑銘、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李佩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佑銘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縈 訴訟代理人 邱紹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即民國一○九年二月十日至民國一○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期間已領取薪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