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佑銘、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邱仕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原 告 張佑銘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仕堂為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李佩縈,嗣於言詞辯論程序中110年11月25日被告法 定代理人變更為邱仕堂,此有被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邱仕堂聲明承受訴訟前,依法當然停止。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邱仕堂於得為承受時,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邱仕堂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