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邱仕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堂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正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得提起上訴僅上訴權人始得為之。僅當事人或判決後承受訴訟接替當事人始得對判決提起上訴,其他如參加人或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仍應以當事人名義始得提起上訴。又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出之上訴狀,並無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上訴狀具狀人部分雖有訴訟代理人邱紹祐簽名,但邱紹祐於第一審提出委任書狀並無別代理權,堪認邱紹祐之訴訟代理權尚有欠缺。又查本件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非財產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另依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0,4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正上訴狀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邱紹祐之委任書狀,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