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江春忠、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伯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414號 原 告 劉欣慈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被 告 江春忠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伯達 訴訟代理人 梁德莆 張宏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