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調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健治、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應對附近鄰居收購稻米民國109年 第1期梗種食米二等米精米714公噸而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