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6萬6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9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