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群利營造有限公司、孫梅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群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梅芳 訴訟代理人 丁啓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企業社即劉良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0,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2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