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先鋒國際有限公司、陳政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先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傳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