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文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黃文啟 鄭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陸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