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許待明、黃詩婷即唯仁動物醫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待明 被 告 黃詩婷即唯仁動物醫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黃詩婷即唯仁動物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