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崔傳鈞、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崔傳鈞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閔慈 被 告 陳紫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2萬元,應繳 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4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