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邦龍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