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鏡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李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錡、雙枝營造有限公司、新竹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