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群利營造有限公司、孫梅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企業社即劉良一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不服之程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金額,於法不合,參諸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