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群利營造有限公司、孫梅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企業社即劉良一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0,3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