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許宸綿、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許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宸綿 被 告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712元,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