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仁宏、林小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朱建忠 被 告 林小清 林裕舜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前漏未通知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庭,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