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羅福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羅福明 彭鵬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訴訟代理人 張宏彬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鄭哲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