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文啟、鄭順吉、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林家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黃文啟 原 告 鄭順吉 被 告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惟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4日送 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