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蕙敏、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鄧啟民、陳綺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蕙敏 被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鄧啟民 被 告 陳綺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捌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壹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