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德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劉德欽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公告於本 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 明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3856-5 1 1000 00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3888-7 1 1000 003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7639-9 1 1000 004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9997-8 1 1000 005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19998-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