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劉佳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劉佳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0003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D 000000-0 1 1000 002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 000000-0 1 1000 003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D 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