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蔡國斌即國賓工程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蔡國斌即國賓工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嚴翠意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佳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彭繼賢 陽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 109年4月30日 11,55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