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許櫻瓏即龍江興南北商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許櫻瓏即龍江興南北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謝國榮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中正分行 109年10月12日 455,200元 R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