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賴郁芳、王奐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賴郁芳 代 理 人 王奐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晶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晶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