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士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士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普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5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 0 1 1000 0002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 0 1 1000 0003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