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彭景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彭景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景琴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ND 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