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余鳳美、信禾物聯有限公司、劉文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余鳳美 被 告 信禾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禾物聯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先 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一即參佰參拾參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