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游慧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游慧茹 洪正 洪昱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樺物聯有限公司、信禾物聯有限公司、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 應先繳納上開裁判費之三分之一即參仟壹佰玖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