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寶聲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參萬肆仟伍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