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A、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裕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A(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被 告 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國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含證人日旅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法院組織法第86條定有明文。查,對於民國110年8~9月 連續兩個月間在設於新竹市○區○○路00號6樓統一超商股份有 限公司7-ELEVEN友達五門市(下稱:小七。參維基百科,統一超商別稱小七),原告於該小七門市內究竟曾否如該門市店長、店員證述之持智慧型手機偷拍女性消費者裙底行為,經原告在庭否認有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設若有之,參考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處 罰既遂行為,而未遂、預備則未設處罰規定,然無論既遂、未遂、預備於民事判斷上,皆屬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故依上揭規定於本件裁判書之製作,於當事人、證人及已知人別之女性消費者(即後述彭小姐),均不公開其姓名或資訊,均以代號標記,合先敘明。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張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者請求在同一程序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原告主張其遭到雇主抹黑,非法解僱,原告因此失業,起訴時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萬0,896元(資遣費31萬7,543元+特休未休折合工資7萬1,848元+績效獎金10 萬元+績效獎金15萬元+年終獎金5萬6,625元+員工分紅30萬 元+無法受領失業給付產生16萬4,880元之損害)與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暨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連續30日(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於被告公司官網與內網上刊載如起訴狀附件(全文如本院卷第37頁)所示之澄清啟事,且官網部分就該啟事之閱覽權限應設定公開、不得限制任何人閱覽,內網部分就該啟事之閱覽權限應使被告公司全部員工皆得自由閱覽,暨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4頁),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列原起訴聲明為先位聲明並追加備位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與原告間之 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被告應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迄 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原告15萬3,960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3項)被告應於第1項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按月自110年9月30日起補提撥9,0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退 金個人專戶。(第4項)被告應負擔費用於本判決確定之日 起連續30日(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將本件最後事實審之確定判決書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欄、主文之全文、該判決書之所有附表、附件,以及如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之澄清啟事,以新明細體16號字體刊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或蘋果日報之其中之一全國版新聞紙第一版。(第5 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6項)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下稱:最後聲明,見本院卷第327頁筆錄第21行及第341~342頁原告書狀)。經核 其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均係以滿足勞工權益之保護為其論據之出發點,且具有卷證利用上之共通性,是其所為之追加,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次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一)伊自106年8月2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最後職稱為專案副理,伊於休息時間前至小七消費時,伊手持智慧型手機只是在玩寶可夢,而伊於結帳區前採蹲姿同時左手持手機鏡頭向上,這也只是個頭相對高大之原告,在決定是否選購結帳區前擺設之特價商品,單純個人習慣而已。豈料,於去(110)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許,原告不知在工作無 意中有無得罪人,原告直屬上司竟突然叫原告去會議室,現場還有副總與兩名人資,在全然無預警之情況下,抹黑影射原告在小七門市內對女性有偷拍裙底風光云云之不雅行為且經小七舉報為累犯,因而命令原告辦理離職,為此原告已於翌日(10月1日)前往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申 請勞資爭議調解,且寄發110年10月5日新竹關東橋第262 號存證信函撤銷原告於110年9月30日簽署一切有關離職文件之全部意思表示,該函於110年10月5日當日已到達於被告公司。本件被告公司非法解雇原告,所謂110年9月份4 段偷拍影片:紅衣女、黑衣女、白衣女、卡其短裙女(依序指:被證13、14、15、16翻拍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215~250、251~280、281~296、297~318頁。以下簡稱:第1 、2、3、4段影片或影像),於110年9月30日在被告公司 會議室內並無出示於原告,又拒絕原告查看影片或影像之請求,不諳社交之原告既不明所以,也無從確認,更無解釋之機會,又查該第1段影片非為連續不中斷,第2、3、4段影片亦同,均有不完整情形,即令施以懲戒也應該依照工作規則,自警告、告誡、評估改善觀察等等手段循序,漸進為之,被告公司卻挾其雇主優勢,濫用勞資地位懸殊、武器不平等又違反正當法律調查程序暨違悖解雇最後手段性,在沒有任何女性稱其為被害人之情況下,未經查證卻羅織莫須有罪名栽贓影射,逼退平日賣命工作、連外婆過世都未能於第一時間奔喪之原告,110年9月30日解雇當下也沒宣告法定要件,已然規避31萬7,543元資遣費之發 放甚明。伊一時之間因當日身體過度勞累,精神狀況沒有很好,於心神回穩後,業以存證信函之送達作為撤銷前揭簽署離職之文件暨一切相關之意思表示,何況上開文件皆係被告公司預先備妥,要求伊於特定欄位簽名,前端還留有由被告人員先行打勾標示之痕跡,也沒講是什麼理由要離職,原告當下完全不知道被告倒底在講什麼,所謂不雅證據又在哪裡?因此被告對於積欠原告7萬1,848元特休未休折合工資、10萬元績效獎金、15萬元績效獎金、30萬元員工分紅及今(111)年農曆年5萬6,625元年終獎金,合 計67萬8,473元及其利息,也應連同資遣費一併補足,且 被告公司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暨賠償因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使原告受有無法領取失業給付16萬4,880元之損害,並就栽贓 抹黑而侵害原告人格與名譽,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即以起訴狀附件所示之澄清啟事,於判決確定起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之連續30日,於公司官網與內網上刊載且於官網上應公開不設限、內網上應使公司全員皆得自由閱覽。 (二)伊因被告公司栽贓抹黑而失業,本欲前往另家公司任職,都快到預定報到期日,對方人資主管卻突然說聽聞伊任職於前雇主時,有不雅舉動,還說伊已經採到紅線、底線,所以請伊延後報到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澄清聲明,業界很小,伊飽受指指點點又覓職受阻,是請求法院函調小七門市與原告消費日期(經整理如民事補充理由一暨調查證據聲請狀附表),原告各該次結帳時間往前回溯25分鐘開始至結帳後25分鐘所有監視器畫面及請求法院函調第2段影片 自110年9月27日13時17分往前倒轉15分鐘開始所有相關監視器畫面,以上均請小七門市直接壓製成3片光碟,由法 院及兩造各持1片,暨傳喚證人彭小姐(上1人即第2段影 片黑衣女,證明其實當天她是跟原告結伴而行之同事,此人真實姓名見本院卷第402頁)與陸小姐、莊小姐(上2人則是蠻常與原告一起去小七購物之同事,可以證明原告採蹲姿與媽媽、姐姐們聊天之個人習慣,該2人真實姓名則 見本院卷第403頁),據此原告有追加備位聲明求為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按月續付薪資暨繼續提撥勞退金至專戶,且對於人格與名譽受損仍然請求回復之必要,方式則以書面刊登於新聞紙頭版為適當。 (三)爰聲明如最後聲明所示。又,原告本人當庭向法官表達希望可以結案就結案之意願,並要求即日指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辯論終結,原告訴訟代理人則稱仍希望勘驗光碟,但尊重庭上指揮,證人就沒有要傳了。 四、被告則以: (一)被告與原告並無嫌隙,係廠區內之小七店家向被告反應,說是原告為屢犯,被告鑑於偷拍者和被偷拍者均涉及被告所屬員工,故被告採取先為約談之方式(110年9月30日上午9時許、編號108會議室),被告人資是有看過小七提供之3段影像(詳後述),但小七並未讓被告燒錄或授權翻 拍,是請求法院行文小七提供4段影像到院(包含9月30日會議前刻的最後那段),並可於勞動調解先行時,當場播放與原告確認即可。其實在110年9月30日上午約談半小時前,原告仍然在小七內偷拍女性員工,且單是9月份有畫 面可查者,即多達4次(指:110年9月15、27、28、30日 ,第1、2、3、4段影像),約談時又靜默不語,被告公司詢問原告有沒有什麼要解釋或說明的,否則依照工作規則懲處,有可能是解雇處分,或許原告是不想讓自己閱歷留下污點紀錄,全程平和,有原告直屬黃姓主管與人資呂小姐、環安衛鍾先生(上3人真實姓名見本院卷第97、102、323頁)皆可證明。原告既為自願離職,手續也辦理完畢 ,全部工資含假勤系統內剩餘休假時數轉換代金,均已匯入原告之薪轉帳戶完畢,甚至原核定之彈性假,日期尚未屆至,經結算後原告等同超休24.5小時,此部分薪資理應返還於雇主(指:7萬5,500元÷30÷8×24.5),原告於離開公司後才反悔想要回到公司,惟無礙於兩造僱傭關係止於110年9月30日之法律效果,故原告請求31萬7,543元資遣 費云云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所謂16萬4,880元云云 之損失,為無根據,又其餘67萬8,473元云云之各項請求 ,係在職員工且符合一定給付條件或時期,方能給與,尤其獎金類非為經常、固定性之給與,有屬恩惠性質者,至於所謂侵害人格與名譽云云,被告未開啟調查程序,原告即自請離職,公司方面沒有動機去散布任何有關於原告之資訊,別家公司是怎麼知道,這不關被告的事。 (二)茲由小七提交法院之影像,可見第1段是原告先進入小七 巡了一圈,沒有購物,後來紅衣女進入小七,原告兩度接近紅衣女並假意蹲下購物,明明手上就沒有商品,當紅衣女前往櫃檯結帳,原告卻刻意讓出結帳動線,排在紅衣女後面,這時原告手上還是沒有物品,卻蹲在結帳櫃檯貨架前,假意選購櫃檯前之特價商品並以左手持手機往紅衣女裙底方向移動,畫面於110年9月15日13時2分15秒~17秒間 ,清楚拍攝到原告左手手機就在女性員工裙底;第2段是 原告本來選好衛生紙,不過原告沒有結帳,卻拿著衛生紙接近黑衣女,之後跟著黑衣女前往結帳櫃檯,蹲在結帳櫃檯貨架前,仍是假意選購櫃檯前之特價商品,畫面於110 年9月27日13時18分57秒~59秒間,清楚拍攝到原告蹲下後 左手伸入女性員工裙底,手機就在黑衣女裙下,於黑衣女轉身注意時,原告秒縮起身又隨即蹲下,再於13時19分3 秒~6秒間,清楚拍攝到原告左手手機在女性員工裙底,然 後黑衣女離開原告範圍,黑衣女準備結帳,原告則轉身繞開到貨架後面,觀看自己手機畫面,才又折回結帳櫃檯;第3段翌(28)日原告的行為模式同前,也確實有拍到原 告刻意排在白衣女身後,且原告起身並未拿取任何所謂選購之特價商品,反而是在確認手機畫面;第4段就是110年9月30日當日8時半左右,本來原告已經進入排隊動線準備結帳,後來卡其裙女進入小七,原告卻隨即離開排隊動線,之後原告等待卡其裙女選購完商品再進入排隊動線並跟著排在卡其裙女身後,行為模式仍同前,就是蹲在結帳櫃檯貨架前,假意選購櫃檯前之特價商品,左手卻持手機開始接近卡其裙女,畫面於110年9月30日8時38分8秒,清楚拍攝到原告左手手機已經迫近於女性員工裙底,接著在8 時38分14秒~17秒間,清楚拍攝到原告左手手機往女性員工裙底方向伸展,甚至卡其裙女結帳離開小七後,原告是站著的,且原告手中沒有物品。其實被告公司在110年9月中旬(16日)已知悉原告行為模式,於是被告請小七再確認,到了月底29日小七回報有白衣女事件,次(30)日當天會議之前於上午8時30分左右,中心級主管、法務、人 資、環安衛及原告直屬權責主管,已觀看小七提供之110 年9月15、27、28日共3段影像內容,判斷原告行為有密集連續性,而有處置會議,同一時間原告卻在廠區小七門市內,8分鐘後之8時38分沿襲同一模式,蹲下假意選購商品卻左手持手機往女性員工裙底伸過去,又有1位即卡其裙 女事件發生,本件原告於110年9月30日上午9時許、編號108會議室內,自己才剛剛又做過什麼,自己怎麼會不知道呢?原告羞愧不語,當天中心級主管曾告知原告,女員工(不僅是被告公司,還有佳世達公司)有沒有要提告,那是當事人的權益,公司無法代其他所屬員工決定,原告沒有辯駁、回應,過程中只有在收拾個人物品時,向陪同之環安衛人員即鍾先生反問:我是什麼時候被錄到的?被錄到幾次?於是環安衛同仁回覆原告:如果忘了自己的行為,有擔心的話可以去尋找醫療協助,了解自己身體狀況。原告於上午9時40分離開廠區,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因原告 自請離職,至此終止,故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暨續付工資與提撥勞退金至專戶,欠缺根據,且公司為了維護原告名譽,事情到此為止,並未說與他人,原告要請求登報,不但與被告無關,也無從強制他人為道歉。 (三)爰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並請求傳喚被告中心級主管(真實姓名見本院卷第500頁)、人資呂小姐。改稱:不聲 請傳喚。至於證人即環安衛亦110年9月30日處置紀錄紀錄人員鍾先生,因為他在111年8月19日有教育訓練要報告,因此沒有辦法於法院指定之期日辦理報到應訊。 五、按: (一)原告追加請求確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但經被告以前開情詞否認,則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影響原告是否可依僱傭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地位,原告私法上地位自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法律上利益。又,民法第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併參考比照一般學理上認為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1、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 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4、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 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之狀態。以上為勞動契約之特徵,也是作為判斷勞、雇間有無存在繼續維繫彼此間僱傭關係之合理可能性。 (二)次按,僱傭契約原則上為一繼續性及專屬性契約,勞雇雙方間非僅存有提供勞務與給付報酬之權利義務存在關係,其他如雇主之照顧義務、受雇人之忠誠義務,亦存在於契約間,故不應只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其他之正當信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手段正當性及社會性因素亦應顧慮之。而民事訴訟旨在解決私權糾紛,是於舉證上無須達到刑事訴訟所要求之毫無合理懷疑程度,但負有舉證責任之一方仍需以其優勢證據,使法院可基於事實之蓋然性,認為符合真實之經驗。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基本權利,人民之權利受有損害時如屬來自公權力之原因,可循行政訴訟之程序尋求救濟,如屬私權之紛爭,可循司法程序救濟,此為法治國之基本原理。若法規未就某事項特定救濟程序,而排除司法機關之審判救濟,人民就私權之爭執,本得請求民事法院審判定紛止爭加以救濟,此為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之當然解釋。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7款規定允許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中,訂定獎懲及解雇事項,乃係源於雇主企業之領導、組織權,得對於勞動者之行為加以考核、制裁。惟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僅有關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得予以懲戒解僱之規定,至較輕微之處分,例如警告、申誡、記過、減薪等,除處分所依據之工作規則受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之限制外,因未對僱傭關係存續與否產生立即之影響,勞工得否提起民事訴訟爭執其所受懲戒處分之效力,或有疑義。然私人間因勞僱關係所生紛爭,既經其中一方依契約關係及侵權行為規定有所主張,自屬私權爭執。再者,勞工基於其勞動契約,有服從雇主指揮監督、遵守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義務,對於違反工作規則之勞工,雇主基於其勞動契約自得依情節予以適當之懲戒處分,但雇主之懲戒權並非漫無限制,雇主對勞工所為懲戒處分仍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分,自應受勞動基準法拘束,不得低於該法所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懲戒權行使之不當,固無救濟明文,應無待於雇主對於勞工施予最嚴厲之懲戒處分予以解雇時,始得提起民事訴訟以為救濟,勞工如認雇主之懲戒處分不當,且該處分已登記於勞工名卡者,應得請求雇主塗銷此部分之登記,以回復未受處分前之狀態,俾便勞工合法維護自己之權益,惟雇主本於自律而為最根本之職務監督,並從速地施以懲戒,按次數循序而進及至記過、記大過處分,純屬維護內部紀律之公司治理,於未損及勞工之工作權時,則不宜由法院介入干涉。 六、經查: (一)據原告本人110年11月19日(收狀日)起訴狀稱:伊在 小七門市內稍事休息,休息期間或有持手機觀看其內資訊或進入手機遊戲軟體之忘我狀態,而無視周遭行經人士路過云云(見本院卷5頁倒數第2~3行原告書狀),核 與本院於111年2月11日以函向小七門市索取第1、2、3 、4段影像檔(見本院卷第74頁函稿),經證人即小七 門市店長於111年2月24日提供隨身碟乙只(見本院卷第174頁小七陳報狀及證物袋編號2隨身碟),其檔案內容,明顯不同。就上開小七提供之電子檔案於本院指定之111年3月25日第1次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稱 已付100元燒錄費並取得檔案經燒製為光碟片、被告訴 訟代理人則稱公司沒有拿到檔案、願意付100元燒錄費 取得相同檔案(見本院卷第199頁筆錄),嗣由被告訴 訟代理人於111年4月15日(收狀日)提出民事答辯二狀檢附第1、2、3、4段影像翻拍畫面截圖,證物編號依序為:被證13、14、15、16,分別附於本院卷第215~250(與紅衣女有關之檔案)、251~280(與黑衣女有關之檔案)、281~296(與白衣女有關之檔案)、297~318頁 (與卡其裙女有關檔案)。其中本院卷第217頁於110年9月15日12時58分44秒,原告站在小七冷櫃,是站在紅 衣女女右邊且間隔兩個冷櫃;本院卷第219頁數下一分 鐘110年9月15日12時59分12秒,原告換到左邊,站在紅衣女左邊且相隔1個冷櫃與1個員工出入口,原告左手持手機看著正在挑選冷飲之紅衣女;本院卷第225頁下方 再下1分鐘110年9月15日13時00分36秒,因畫面角度關 係,有位男士在挑選冷飲之紅衣女之後方,直接蹲在冷櫃前之通道上,這位男士左手整隻手,是呈人體水平方向突出在外,從拍攝畫面角度來看,男士手臂都已經超出他面前貨架的寬度,莫名蹲堵在通路上,別人是要怎樣才能轉彎走路,前往貨架區呢?而同頁上方鏡頭角度則有錄到這個13時00分以蹲姿貼近矇矇不知紅衣女背後之男士,也就是前述紅衣女站在前、某男蹲在後,倆人一站、一蹲地擠在冷櫃前之通道,這位男士就是原告;本院卷第231頁上方,更照到原告於13時01分13秒站起 來的畫面,這時1男1女仍擠在通道,大致是背對背,因為這時原告已經起身背對紅衣女;本院卷第239頁於13 時01分59秒,原告則跟著紅衣女來到結帳櫃檯前之排隊動線;本院卷第241頁,當紅衣女雙腳站在小七地面標 示動線白箭頭、黑色圓形圖案上時,原告就直接蹲下於結帳櫃檯前之特價商品區前,原告胸前掛的識別證都垂到快到地面;本院卷第245頁原告於13時02分17秒,右 手往內彎曲於自己的右膝,持手機之左手卻往前伸,手機位置已經離上述小七地面標示動線白箭頭、黑色圓形圖案,距離不到幾公分,此時仍站在黑色圓形圖案上方之紅衣女,絲毫不知正有1隻有鏡頭的手機,就在裙子 臀部正下方之裙緣;本院卷第247~249頁於13時02分29秒,紅衣女與女店員結帳,原告則起身轉向結帳櫃檯之相反方向,並直接折回零食商品區。併據原告查報該日中午13時許,其取得之消費發票是10分鐘後之13時13分33秒,方由小七開立、統一發票號碼SC00000000號、消費明細為衛生紙與冰拿鐵(見本院卷第192頁原告表格 ),可知本件既無所謂栽贓抹黑、侵害原告人格與名譽等情,則原告執個人意見請求被告澄清,無論是先位聲明之非紙本方式或備位聲明之紙本方式,俱屬無據。 (二)誰說站在光裡的才算英雄,現今社會各行各業中均有默默無名,可圈可點的勇者,有黑暗必有光明溫暖人心。1、訊據證人即小七店長(男、真實姓名年籍與日旅費領據見證物袋編號5)於本院指定之111年7月8日期日在庭結證稱:「(提示本院卷第297至317頁即被證16,這是110年9月30日的監視器畫面,請問是你們便利商店提供的監視器畫面嗎?)是,是我們提供的。(這一天你有在便利商店工作嗎?)我是上10點的班,這個時候還沒有到。(被證16,也就是110年9月30日早上8點半左右, 你們店裡是誰在值勤?)有早班(指後述證人小七店員)和夜班李○宏兩位。(被證16,也就是剛才給你看的監視器畫面,後來有提供給哪個公司?)提供給被告公司。(你當天是10點才進入便利商店嗎?)是。(你進入便利商店之前,就已經提供畫面給被告公司了嗎?)還沒,那是後面大概9月底的時候(改稱)10月中的時 候有跟公司申請要備留這些影片,才有辦法取得,其實我們進門市也沒辦法做拍照的動作,因為友達有規定,我們的手機都有貼防拍的貼紙,所以我們沒有辦法自己側錄任何影片,所以影片都是由公司提供的。(你這一家便利商店是7-11嗎?)是。(地址?)東區力行路23號6樓。(被告公司是在同一棟的幾樓?)不同棟,至 於幾樓我們比較不清楚,因為我們不會跨到那一棟過去。(你們是一個園區?)我們是兩棟大樓,我們好像是B棟,被告公司屬於A棟,他們要過來要走一個空橋才會到我們B棟,然後再坐電梯上來。(所以被告公司的員 工如果要去便利商店,最近的就是你們這一家?)只有我們這家便利商店,不然就要出去外面。( 你們這一家門市叫作什麼門市?)友達五門市,因為以前是友達的五廠,所以就叫友達五門市。(提示本院卷第281至295頁即被證15,這是110年9月30日前2天即11 0年9月28日的監視器畫面照片,請問這也是你們店裡的監視器畫面嗎?)是。(這是在當月9月份還是次月10 月份提供給被告公司的?)這四段影片全部都是同一個時間提供給被告公司。(也就是你們的影片都是在10月份才提供的?)對,因為要經過我們公司的同意才有辦法取得這些影片,然後才能請我們的監視器廠商來做備份。你們提供畫面之前,你們自己有先看過嗎?)有。(提示被證14即本院卷第251至279頁黑衣女孩的照片, 請問被證14當中,你有無出現在影片內?)這四段影片我都沒有出現,都是後面夥伴告訴我說又有這些動作,我才去調監視器畫面出來看的。(店裡的擺設你清楚 嗎?)清楚。(被證14當中,也就是剛才提示的本院卷第251至279頁黑衣女孩的照片,在結帳櫃台前面即第251頁黑衣女孩站立的地方,你們是擺黃色的飲料跟酒精 瓶嗎?提示該頁)那個是醬料,中秋節快到了,這邊會有一些醬料。黃色那個的是果汁類的產品,果汁類旁邊很像酒精瓶的是某個檔期的新商品,所以我們會擺在最前面給客人挑選,也是飲料;下層是桂圓紅棗的糖磚,就是泡水就會化開的桂圓紅棗茶,蜂蜜的那一種;然後下面是海苔;最下面我沒記錯應該是果凍類的,那是整排的,那時剛好在做活動,就是六個一入裝在一起,我們沒有拆,給客人直接這樣挑選,一排有六顆,我們一般是拆開販售放冰箱,因為那時有做活動,兩個比較便宜,我們就六個不拆,放在下面給客人挑選,是盛香珍的果凍,但價錢我忘記了,太久了,因為我們本身就有八五折優惠,所以我們會擺在上面的都是比八五折更優惠的商品。(請在本院卷第251頁把果凍擺放的位置圈 起來,並簽上今天的日期。)當庭辦理。(果凍是放在第幾層?)第三層。(那第二層有嗎?)第二層沒有。(提示本院卷第281至295頁即被證15白衣女的照片,這些照片你們友達五門市在提供給被告公司之前,你有看過嗎?)有,四段影片都有看過,包含之前沒有辦法記錄下來的全部都有看過。(請看一下被證15也就是白衣女的照片,你看到什麼?)她原本是在挑選飲料這邊,最後她跑到我們放冷藏飲料的地方,原告最後有把這位白衣的同仁從這邊招喚招過來,就是引導她過來這裡,引導到他的前面。《證人邊指著照片邊稱》她原在這裡 ,然後這邊我們本來有擺紅龍,其實這邊是禁止進入的,就是禁止從這邊跨越,但是原告有請她從這邊跨過來,然後到他的前面。(你的意思是有管制什麼區域進出的意思嗎?)對,因為我們防疫的時候是只進不出,就是進去的入口是一個,出去的出口是另外一個,中間有隔起來,只能走U字型,不能穿越那條紅龍。我所說的 紅龍就是拉起來可以隔擋住的那一條。(有誰穿過去了嗎?原告也就是今天在庭的這位先生,他有穿過去嗎? )其中一段影片原告也有穿過去,就是原告有把紅龍搬開,然後走過去蹲在麵包架那邊,而剛剛法官請我看的那一段是原告請那位白衣女從另外一邊過去,然後一樣從那條紅龍跨越,然後到他前面去。(提示本院卷第283頁,你講的是第283頁下方的這件事情嗎?)對,原告請她過來,然後到他前面去。(也就是原告請白衣的女孩子一起穿越紅龍管制區嗎?)沒有,原告在門口,原告請那個女生穿越而已,原告沒有過去,我剛剛說的原告穿過去是另外一段影片的。(跟你確認,本 院卷第283頁下方是原告先穿過紅龍?)沒有,原告沒 有穿過紅龍,是原告請那個女生過來《邊指著照片邊稱》 這邊是紅龍,這裡有一條鐵條,其實是一條紅線在這裡,原告原本在這邊挑飲料,然後原告指向這邊,然後請她從這邊過來。(這時他們兩個人是在紅龍的管制區內,還是管制區外?)那不算是管制區,那就是一個隔離開來,不要讓人家穿過去直接走到外面,變成是一個U 字型,然後從旁邊出口出去,那是後來友達業主所規定的路線。(這時這兩位一男一女是在管制路線外,還是在管制路線內?)應該說是原告請那位同仁從紅龍跨過來,跨過去他那邊,到他前面去。(這一段白衣女的照片,最後你們看到的是原告請白衣女到他前面,之後兩個人是怎麼走的,提示被證15?)女生走在前面,男生走在後面。(男生有對女生做什麼不禮貌的事情嗎?)沒有,但原告有蹲下來的動作,此時另一位證人小七店員有發現原告有要蹲下來,然後小七店員有過去。本院卷第281頁在白衣女生前面的那一位就是下一位證人小 七店員,小七店員發現原告又要再做類似偷拍的動作時,她有過去擋在中間。(請在本院卷第281頁把小七店 員的頭圈起來並簽名,並在上面標註這個小七店員姓名,然後在同一張照片再把原告及白衣女的頭圈起來)當庭辦理。(你說小七店員擋在哪裡?請你用三角形標出來)本院卷第281頁的照片還沒有。(那是在第幾頁? 請翻閱本院卷看看,如果有翻到,請你標示1個三角形 並簽名)當庭辦理,我標示在本院卷第287頁。(你的 意思是從本院卷第287頁開始出現異常嗎?)小七店員 就有發現原告有在做這個偷拍的動作,小七店員想要過去阻止,她有站在兩個人的中間。(9月28日你同事小 七店員有見義勇為,當天或第二天29日小七店員有無向你報告說店裡有發生有人偷拍這件事?)大部分都是我們早班的夥伴發現的,然後有跟我說,我們早班的夥伴就是證人小七店員和另一位鍾○佑。證人小七店員和鍾○ 佑都是早班的,早班總共有三位,但當班的早班只會有兩位夥伴,他們都是跟我講之後,我才會去看監視器畫面。(就是9月28日的這位白衣女,兩個早班人員小七 店員跟鍾○佑都有發現異常嗎?)9月28日如果是白衣女 的那一段,是證人小七店員發現的,證人小七店員有跟我報告。(然後哪一段又是誰發現的?)幾乎都是證人小七店員發現的,然後小七店員都有跟我報告。(證人小七店員跟你報告,你做何處置?)先看監視器畫面。(你們在提供給被告公司之前,你們就有先看監視畫面了嗎?)對。(你們9月份就有先看監視畫面了嗎?) 從8月中開始就有發現了,是同一個男生,就是現在在 庭的原告,但我們最後能留下的影片就只有這四段,因為到最後申請完所有程序之後,只剩下這四段可以被擷取下來。(提示被證16即本院卷第297至317頁畫面,這是另外一位白衣短裙的女孩?《即第4段影片卡其裙女》 第297頁被拍的女生還沒進來,第299頁才有進來。(所以有2位白衣女孩,9 月28日是白衣黑裙,9月30日是白衣咖啡裙?)對。(9 月30日那天白衣咖啡裙女孩子的監視器畫面,你們又看到什麼?)就是原告一樣蹲在剛剛法官問我的果凍貨架位置那邊,手機一樣是朝上,而且是蹲下來的。(被證16的監視畫面中,結帳顧客總共有2位,在本院卷的第315頁,一位是剛才說的白衣咖啡裙,還有另外一位也帶著識別證,是有戴眼鏡、穿褲裝的小姐,請問你們看到原告疑似偷拍是只有針對短裙的女孩,還是也有針對其他人?(針對短裙的女孩,其他女孩沒有遇到這種狀況。也就是原告會蹲在貨架前的情況,只有在?)只有在前方是短裙或短褲的女孩才有,其他就沒有了。(你剛才說從8月份有獲知報告原告在 你們店內有異常的情形,也就是原告遇到短裙或短褲的女孩就會蹲在貨架前面,是否如此?)應該是說都會在後面有蹲下的動作。 (如果是長褲的女孩就不會嗎?)基本上是沒有看到。(提示被證13即本院卷第215 至249 頁,這是紅衣的女孩子,情況也是這樣嗎?)是。(你剛才說8 月份你們獲知原告在你們店內有異常的情形,8月份當月你們就 有看監視畫面了嗎?)有。(既然你們有看監視畫面,你們有無跟被告公司反映?)因為我們是隸屬統一的商場,所以我們是先跟統一的商場反映,商場就是管我們那一層樓的所有賣場,包含麵店、其他櫃位等等,有一點類似樓管那一種職位。(樓管是誰?)江○鴻。(他有公司名稱嗎?)就是統一股份有限公司商場,我們簡稱統一商場。(你先跟江先生樓管反映,樓管怎麼說?)他直接先告知我們友達的HR,然後HR再請警衛的隊長上來看。(被告公司的人資在8月份就已經知道了? )沒有,那個時候還沒有,我們是先跟友達方面反應,我剛剛說的HR指的是友達的人資,然後再請他們去跟被告公司反映,這是大約8月底的事情,我們觀察一段時 間之後才做這個決定。(所以110年8月份你們就已經先跟友達公司的人資反映過了?)對。(然後友達公司的人資就跟你們一起看過監視畫面了?)是。(當時友達公司如何反映?)他就請警衛去跟被告公司做知會,但他跟誰知會我不清楚,因為我們比較不會去管被告公司那邊職務是誰,我後來就是請警衛的隊長幫我們做反映,警衛的隊長是友達公司聘請的,整棟樓都是他們在做看管。(你剛剛有說A 棟樓、B 棟樓,都是友達公司的大樓嗎?)友達公司出租給被告公司,所以基本上還是以友達公司為主。(A 棟、B 棟除了被告公司之外,還有其他公司嗎?)還有一間佳世達,總共就是三間公司。(所以有事情你們是先跟友達公司反映?)我們先跟商場反映,然後請商場去跟友達公司反映。(所以你在8月份就已經獲知店內異常,然後你是跟商場的樓管江 先生反映,然後樓管又再跟友達公司反映,然後友達公司的警衛再跟友達公司的人資一起到你店裡看監視器畫面?)是。(跟你確認,110年8月份誰在你店裡看過這些監視器畫面?)我本人跟大樓的樓管江先生在110年8月份就已經看過有異常的畫面,之後也是在110 年8月 份友達公司的人資跟警衛又來我店裡看過。(但110年8月份的畫面你們沒有留到?)沒辦法留到,因為太久了。(110年8月份的畫面,你們又看到哪些情形?)幾乎都是差不多的狀況。(有無其他補充?) 沒有。」及原告訴訟代理人經法院准許補充詢問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以110年9月30日被告公司解雇原告的那天,被告公司手頭上完全沒有任何影片,對嗎?)只有來看過。」、「(原告訴訟代理人:你說被告公司曾經看過,他又是在何時看過?)其實滿長一段時間了,從8月底我們跟商場講完之後,他們都有陸續來 ,我們只要有發現,我們就會請他來做確認的動 作。 (原告訴訟代理人:是被告公司的誰?)我不知道他的職務是什麼,我只知道他叫鍾○○《即於本件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未辦理報到證人鍾先生》(原告訴訟代理人:鍾○ ○在何時去哪裡看過什麼影片?)時間比較沒辦法確定,就是在8月中到9月底。(原告訴訟代理人: 鍾○○去看過幾次?)已經沒辦法數了,因為真的很多次。(原告訴訟代理人:看了什麼?)看了我們的監視器畫面。(原告訴訟代理人:從何時到何時的監視器畫面?)只要有疑似動作的時候,我們都會跟他說,也會跟警衛那邊說。(原告訴訟代理人:在鍾○○所看的影片畫面內有什麼異常嗎?)就是都有蹲下來,做拍攝 (改稱)我沒辦法說他是拍攝,但實在是太長了。(原告訴訟代理人你認為有何疑慮需要請被告公司的鍾姓員工來看?你覺得你看到什麼奇怪的地方嗎?)就是蹲下來,然後手機都是朝上的。(原告訴訟代理人:這件事情代表什麼意思?)如果你說一次、兩次,那就算了,但甚至有伸到裙底下的,你說不是,那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原告訴訟代理人:你主觀上認為嚴重嗎?)我覺得算嚴重。(原告訴訟代理人:那為何不報警?)因為要有被害人才能報警。」、「(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既然不是目擊者,你是否都是靠著聽取其他人的說詞以及事後看影片來構成你的判斷?)我第一次有看到,我會發現是因為原告一直在電池前面擋住別人的去路,我才想說為何原告會一直蹲在那邊,前面又是一個穿短裙的女生,然後我再請證人小七店員一起看影片,我問證人小七店員說她覺得原告在做什麼,然後我們那個時候才開始注意這件事情。(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方才講的第一次有看到,是你親眼看到嗎?)我親眼看到原告蹲在那裡,他就是一直在看電池,但他也沒有購買,但他蹲在電池前面真的滿多次。(原告訴訟代理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第一次看到?)就是8月中旬,我沒有辦法 提出一個什麼日期。」等語在卷,可知原告在小七門市蹲著偷拍擋人路,8月中旬是一直在電池前面擋住別人 的去路,9月15日則堵住冷櫃轉貨架的通路(見前述本 院卷第225頁),9月15日原告起身後擋人路,已經選購拿取冷飲之其他穿長褲之消費者還要從紅衣女和原告之間斜斜地穿過通道,見本院卷第229頁中間13時01分08 秒,長褲消費者拿取商品而原告蹲著;本院卷第229頁 下方13時01分10秒長褲消費者選畢轉身而原告站起;本院卷第231~233頁13時01分16~17秒原告又蹲下在紅衣女 身後;本院卷第233~235頁13時01分48秒紅衣女離開冷櫃通道轉入身後貨架,原告隨即站起並頭往前看著紅衣女;本院卷第237頁13時01分52秒紅衣女折回冷櫃拿女 拿取商品,原告改成背對紅衣女雙手交叉彎進貨架漫步行走,原告斯時未選取任何商品;本院卷第239頁13時01分59秒原告卻跟排在等候結帳紅衣女之正後方,兩人 一前、一後,紅衣女踩在防疫停止線,原告則魚貫排在結帳動線之防疫停止線後面,假設原告要挑選擺設在結帳櫃檯第3層之盛香珍六盒一入之特價果凍商品,直接 跟紅衣女借過即可,何必浪費寶貴午休時間跟排入結帳動線,況且此時影像當中在紅衣女前面至少還有3位消 費者等候結帳呢!而當紅衣女結完帳離開小七,原告才又繞回商品區拿取衛生紙再返回結帳櫃檯,並與冰拿鐵一併結帳取得編號SC00000000號、13時13分33秒之統一發票(見本院卷第192頁原告表格),無非掩人耳目。 2、訊據證人訊據證人即小七店員(女、真實姓名年籍與日旅費領據見證物袋編號5)於本院指定之111年7月8日期日在庭結證稱:「(妳在110年8、9月間是否是友達五 門市的早班店員?)是。(妳在任職期間有無發現什麼異常或不正常的情形?)通常早上比較忙,等到真的發現的時候會是比較有空閒的時候,然後等到發現的時候,其實也沒有什麼時間去制止。(妳聽起來好像很自責,是發生了什麼事情?)也不是自責,只是覺得發生了事情,無力去阻止而已。(是因為同樣是女性的關係嗎?)對。(是有女性被害嗎?)也不算,就只是覺得同為女性,希望大家都是和平相處的。(提示本院卷第287頁,請問妳有挺身而出嗎?)對,我算是卡在他們兩 個人之間。(妳為何要挺身而出?)當下的直覺只是希望他不要這麼做而已,而且也是同為女性的關係。( 妳所謂的「他」,這個「他」是男生嗎?)對。(妳環顧一下法庭,妳有辦法指出這位男生是誰嗎?)就是當場坐在原告席的這一位。(妳會不會認錯人?)不會。(妳看這位先生有異常,是有一個禮拜、兩個禮拜、還是兩個月?)一個月。(大約從何時開始確定有異常的?)確定的時候也是一個女孩子在冰箱挑選商品,當時那個女生穿的雖然比較短一點,只是原告依舊還是在偷拍。(偷拍的地點是在冰箱前面,還是在哪個地方?)在女生的左後方。(就是妳看到的這一次,是女生在冰箱前挑選商品?)另外一次,那是我最印象深刻的那一次。(這一次是在結帳櫃檯,還是不是在結帳櫃檯?)書面資料的那一個不是在結帳的櫃檯,而我那一次印象深刻發現的時候,我是在櫃檯。(在櫃檯時,妳又看到什麼?)我看到男生站在女生的左後方,是蹲下來的,但他的手機攝像頭是朝著女生的。(這個男生也就是原告,你曾不曾經聽他跟疑似被偷拍的女孩子說過有什麼商品可以買,例如有特價的果凍?)沒有,他在現場都沒有跟女生交談,都很少。」,及原告訴訟代理人經法院准許補充詢問如下:「(原告訴訟代理人:本院卷第287頁最下方照片有一個紅圈圈起的男性右手手持手機 的畫面,請問妳當下有看到這個畫面嗎?)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妳是否是本院卷第287頁中間照片畫面 中,在貨架左側、身著統一超商制服的店員?)是,這是我本人。(原告訴訟代理人:本院卷第287頁第二張 即中間照片、第三張及下方照片是連貫的嗎?)第二張有點模糊,但是第三張...我感覺是不連貫的。(原告 訴訟代理人:妳覺得第三張照片用紅色圈起的男性右手手持著手機鏡頭是想拍什麼?以你的觀察。)以我的觀察是偷拍。(原告訴訟代理人:本院卷第287 頁最下方照片紅色圈起處,請問這個畫面的手機攝像鏡頭是要偷拍什麼?)我覺得是偷拍女生的裙底。(原告訴訟代理人:這樣可以拍到裙底?)如果他是開前面的自拍的相機,也是可以偷拍的。(原告訴訟代理人:拍到誰的裙底?)白色衣服那個女生。(原告訴訟代理人:如果照妳所說的攝錄方式,可以錄到這個女生的哪裡?)也是裙底。(原告訴訟代理人:提示本院卷第287頁最下方 照片,請問男性有把他的攝像鏡頭伸到女生的裙底嗎?)雖然是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那為何在沒有伸下去的情況之下,妳認為還可以拍得到女生的裙底?)這個雖然我無法辯解,但是我當下的認為會是偷拍。(原告訴訟代理人:提示本院卷第283頁下方照片,妳有無 看到白衣女子跟原告站在畫面的左上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妳覺得他們兩個人在做什麼?)在說話。(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以白衣女子跟原告是認識的,妳知道嗎?)我知道,因為他們是員工。(原告訴訟代理人:他們兩個人當天不但認識,互相在說話聊天,且有交談,如在本院卷第283頁下方照片所示,妳當時知道 嗎?)當下只是覺得他們在討論要買的東西。(原告訴訟代理人:他們在討論要買的東西,那妳聽到什麼呢?)我雖然沒有聽到什麼,那時只是憑自己的直覺去卡在他們中間的位置而已。(原告訴訟代理人:提示本院卷第287頁上方照片,在該頁上方照片的左側,在白衣女 子與原告中間有一個戴口罩、身著統一超商制服的店員,這個人也是妳嗎?)是。(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妳站立在原告與白衣女子中間時,妳有聽到白衣女子和原告間有任何對話嗎?因為妳剛才說妳有聽到他們在買東西,是這個時候嗎?)是這個時候。(原告訴訟代理人:他們在討論買什麼呢?)其實有點忘記了,已經過了這麼長的時間。(原告訴訟代理人:當時討論要購買的商品是你們這間超商當時有陳列的嗎?)女生在問我說「妳在補貨嗎」,我說「對」,女生又問我說「妳現在補的這些都是我們在買的嗎」,我也說「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在本院卷第287 頁最上方照片的時候,原告還沒有蹲下,為何妳就站到他們中間來了?)當時只是覺得看能不能讓原告離開就好。(原告訴訟代理人:那妳為何不直接請原告走呢?)因為我不想被原告認為我們是有意排斥他進店裡消費的。(原告訴訟代理人:提示本院卷287頁第二張照片,原告蹲下來了,他沒有接 收到妳的暗示,因為妳的意思是妳站在原告和白衣女子中間是希望暗示原告可以讓他走,但順勢到了本院卷第287頁第二張照片時,原告不但沒有走,他還在妳面前 蹲了下來,且依照妳的視野,其實妳也看到他蹲下來了,是否如此?)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妳看到原告蹲下來時,妳的反應為何?)我的反應是無能為力,然後我就只能藉著機會走開去拿別的商品來補貨,而我也是真的去後面拿商品到架上補貨。(原告訴訟代理人:妳在離開時,妳有聽聞到或留意到原告跟白衣女子之間的對話嗎?)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提示本院卷第289頁最上方照片,原告作勢好像要起身,當時妳的視線 似乎也集中在白衣女子跟原告之間,請問當時妳在做什麼?)我最主要是在看我要拿的商品,因為我們後面還有一個貨架是可以專門拿來讓我補前面的貨。(原告訴訟代理人:本院卷第289頁最上方第一張照片及本院卷 第287頁最下方照片,他們是隨著時間的順序,從本院 卷第287頁延續到本院卷第289頁的嗎?是否本院卷第287頁最下方最後一張照片,接著就是本院卷第289頁最上面這一張照片呢?)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妳走到本院卷第289頁這一張照片的時候,妳有發現什麼異常嗎 ?)我當下是沒有發現。(原告訴訟代理人:妳沒有發現,而且妳剛才說在本院卷第289頁第一張照片的時候 ,妳眼睛是在注意貨架,對不對?)對。(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以妳已經沒有發現有任何異常,所以妳也沒有再對他們兩個人說什麼,是嗎?)對。(原告訴訟代理人:也就是本院卷第287頁最下方這一張照片到底有無 偷拍,其實妳沒辦法確認?)雖然是無法確認沒錯,但當下會卡在中間,也真的只是純粹想要阻止,只是就像我說的,沒有阻止成功,而當下我也是真的有事情要忙。(原告訴訟代理人:妳要阻止什麼?)阻止先生偷拍。(原告訴訟代理人:如果妳有看到偷拍,妳就直接阻止,當下妳就站在他們兩個人啊?妳到底看到什麼?單就本院卷第287頁及第289頁,妳要阻止的異常情況在當時有發生嗎?)雖然我無法保證真的有發生,而真的會卡在他們兩個人的中間,我真的是憑直覺。(原告訴訟代理人:妳的意思是,原告眼睜睜的看著妳站在他前面,他還是做了異常的行為嗎?)我無法保證有,我只能說是憑直覺去阻止。」、「(原告訴訟代理人:事情發生後到今天開庭之前,曾經有任何人給妳看被證13至被證16的這些文件嗎?)真的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妳一開始作證時,妳有提到一個書面,是指什麼?)《被告訴訟代理人蕭律師:異議,我不認為證人有講書面,是前一位證人才有講書面。》(原告訴訟代理人:沒關係,請把我的問題寫下來,我相信都有錄音,我的問題是:妳一開始作證時,妳提到除了書面以外等等的資料… ,妳當時說的書面是指什麼?)就是我現在眼前 的這一份。(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以妳在今天作證之前看過這些文件?不然妳怎麼知道有這些書面?)我的意思是說,從本院卷第281頁這個書面的資料來看…(原告 訴訟代理人:當時我還沒有提出卷281頁)證人改稱: 不是本院卷第281頁,一開始我們說的,就是我卡在他 們兩個人中間的這時候,這就是我所謂書面的資料。(原告訴訟代理人:但是當妳講書面的時候,還沒有人提示證物給妳看,妳當時為何就知道有書面存在?)《被告訴訟代理人蕭律師:異議,請先建立證人確實記得她有無講過書面這件事情。》證人:我會說書面資料就單純是這一整個,但並不代表我真的有看過之前的任何書面。(原告訴訟代理人:妳曾經有印象有任何人自陳是被原告偷拍的被害人來找妳嗎?)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你們曾經接獲通報說有任何被害人覺得自己被原告偷拍,來要求你們保留影像證據嗎?)證人:未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任何人自稱自己是被原告偷拍的被害人請求你們保留影像證據嗎?)雖然是沒有,但被告公司有一個員工是希望原告不要一直靠近她,然後進而跟我們店長反映。(原告訴訟代理人:那是幾月的事?)這個我就不清楚了,因為那時我也不在現場。(原告訴訟代理人:這個人叫什麼名字?)那個女生我不知道。(原告訴訟代理人:有無留下書面紀錄?)那個我真的不清楚,因為我當時真的不在現場,她是透過店長。(原告訴訟代理人:據妳所知,公司受理之後如何處理?)我真的不清楚。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問題。」等語,可知原告確實蹲著堵人路,從110年8月某日起至9 月15日止即第1段紅衣女偷拍影片(該名紅衣女據原告 稱是別的單位同事),至少有半月以上,不但小七店員已向店長報告店內發生不該發生的事情,且遇有異常時機智地挺身阻隔,也知道已經有女性顧客向店家反應不悅,但小七店員也不至於正面戳破原告造成衝突事件,或者摻雜誤會、誤認、未遂等等模糊地帶,又或者使原告認為店家在排擠伊入內消費,否則原告也不至於還接連兩日地110年9月27日(第2段、黑衣女、彭姓同事) 、110年9月28日(第3段、白衣女、掛識別證,據原告 稱此人為被告公司HR人資同事),利用於午休時間13時左右進入另一棟大樓附設之廠區唯一便利商店逛逛。惟原告對於六盒一入之盛香珍果凍情有獨鐘,多次研究卻從不曾買,對於第2段影片經原告於111年4月29日期日 以當事人證人身分在庭結稱:「(黑衣服的女孩子知道這個畫面的事情?)我不清楚,連我這個當事人都是隔六個月才拿到這個畫面,我不知道他們內部有無去確認此情況。(若法官請彭小姐來,問你剛才說的你只是蹲下來跟彭小姐聊天,這樣是否可以?)可以。(提示本院卷第271頁,這頁是你蹲下來挑商品,還是蹲下來跟 彭小姐聊天?)那時可以從畫面看出是連續性的動作,我蹲下去跟她講完,她離開後,沒有打算要買,所以我也就跟著離開。(所以271頁你是蹲下來聊天,不是蹲 下來挑商品,是否如此?)是。(可是聊天鏡頭朝上是不合理,如何解釋?)這是我個人的行為,我沒有注意到當時我的手機怎麼擺。(再次提示本院卷第271頁照 片,你這隻手機的鏡頭確實是朝上,有何意見?)是斜放,其實是往斜下方垂的,因為手靠在腳上面。(提示次頁即本院卷第273頁,因272頁為空白的反面,在273 頁中彭小姐都已經大步往前要去結帳,可是你還蹲著,你想幹什麼?)她不買,我還是可以繼續看。因為在前幾個畫面,我之前就在這裡看過,我想推薦她買架上商品《低頭閱覽本院卷第273頁》,我要推薦他買果凍,因 為這邊有果凍類的東西。(彭小姐結帳時,你有向前叫她買果凍啊、果凍?)當時她還沒有準備結帳的時候,我有給她建議,從錄影畫面可以看出來。(你真的跟她有講這件事情?)有,她有回頭,法官你可以看畫面。(她回頭的地方請你幫我圈起來。)改稱:對方截的紙本畫面,沒有截到我說的部分。(你確定叫彭小姐來,彭小姐的證詞會跟你一樣?還是會不會傷害彭小姐?)為何會傷害她。(之後問你白衣女子的事情。)」、「(第1段)紅衣女是別的單位同事。(第2段)紅衣女是彭小姐。(第3段)白衣女是公司的HR人資。(第4段)我不認識她。」,則原告自己不買果凍,於110年9月27日蹲看研究後說是要推薦黑衣女彭姓同事買果凍,那麼兩天後110年9月30日上午8時30分當被告黃姓中心主管 、被告權責主管、人資呂小姐、環安衛也就是未依本院通知書前來應訊之證人鍾先生,於108會議室內,鑑於 已觀看第1、2、3段影片結果而有處置會議,有被告環 安衛人員鍾先生紀錄之110年9月30日處置紀錄1件在卷 可稽(影本、見本院卷第323頁被證18:處置紀錄內文 第1~3行),原告卻在另一棟大樓之小七,本院卷第313 頁110年9月30日上午8時38分33秒,蹲在小七地面標示 動線白箭頭、黑色圓形圖上,依然突出左手並持手機、鏡頭向上,繼續研究果凍,原告識別牌一樣都快垂到地面,自己不買,這次總不可能推薦給素昧平生之卡其裙女,且當排隊結帳之卡其裙女越過另名褲裝女子時,即本院卷第315頁110年9月30日8時38分37秒卡其裙女向前與最靠近店門口之店員結帳時,原告卻能夠立馬研究完果凍,站立挺直且轉身面朝卡其裙女背影,原告動作太大,不由得引起正在出示手機正面、向店員結帳之另名褲裝女子側目,該名褲裝女子邊結帳邊轉頭看向原告。其實,原告若真真切切地對於設在結帳櫃檯第3層之盛 香珍六盒一入之特價果凍商品,如此情有獨鐘,110年9月27日黑衣女同事彭小姐結帳時,原告沒有向前叫喚她回來買果凍啊、果凍,那麼本院卷第301頁110年9月30 日上午8時37分47秒,至少有4個人在等排隊結帳,第1 位是男性、第2位男性、第3位褲裝女子、第4位卡其裙 女,原告是第5位排在卡其裙女後面,直接跟卡其裙女 借過即可,何必冒著遲到風險跟排入結帳動線,本院卷第303頁上午8時38分07秒原告跟排、擠進防疫停止線,立刻就蹲在卡其裙女臀部裙頭之高度,認真地研究果凍起來了,該卡其裙女之春夏卡其淺色、蓬蓬造型飄逸脫俗,裙尾下端可隨走動姿態而微微擺盪,78年次的原告蹲在如此妙裙後面,是想做什麼呢?智慮正常之一般人不會這樣跟排,通常會保持距離,何況是防疫期間。 七、從而,被告身為經營者,若逼退認真又有工作經驗之員工,平白拱手將堂堂人才推出門外,既沒有道理又過於匪夷所思,原告於110年9月30日上午9時40分由環安衛人員鍾先生陪 同整理物件後離開廠區(見本院卷第323頁處置記錄內文最 後1行),原告在當日上午8時38分後、9時40分前所簽署之 離職申請單(影本、見本院卷第108頁被證2: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申請書),其形式真正不為原告爭執,惟原告爭執此非自由意願、屬於惡意逼退,然經本院檢視該件離職申請單,原告除了簽下姓名外,還有書寫地址、行動電話、由英文字母與數字組合共9字之電子信箱號碼,字跡排列工 整,併參前開說明,偷拍無論預備、未遂、既遂,於民事上均堪評價為違反善良風俗行為,茲按次調查結果暨迭經加重懲罰,甚或將懲戒紀錄公告或登錄於勞工人事資料名卡,不見得是原告想要後果,此絕非勞工有無在上班時間趴在桌上打瞌睡,此般僅涉及員工個人工作表現,如此單純。更況,未足影響勞工身分之懲戒處分,能否有外部救濟撤銷處分之機會,詳前述工作權保障之分析,勞工於種種利害衡量之下,尤以年逾30歲且於入職前曾於103年7月~106年8月服務於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大廠之原告(見本院卷第18頁原證1 :勞保明細),自然不會不知道業界違反工作規則之內部處理流程、勞動契關係下之勞工恪守忠誠義務等節,伊配掛識別證在廠區三家公司員工唯一可消費之便利商店內,遇妙齡如紅衣女者,仍兩度站站蹲蹲並於結帳區前獵取裙底風光,才又繞回商品區而於紅衣女結帳10分鐘後,方掩人耳目地與小七店員辦理衛生紙與冰拿鐵結帳並取得統一發票,茲原告所做所為,影響雇主企業形象甚鉅,這也是原告所稱伊之後雇主提及的紅線、底線,而原告也不至於不明白:110年9月15日中午休息時間伊偷拍紅衣女,除了被跟拍之紅衣女本人懵懵,此外,原告擋人通路、動作太大,早就引起他人側目,小七店內其他消費者,也就是三家公司前來便利商店消費之員工,大家都有眼睛,倘若被害女子從他人口中知曉,原告要如何再與同仁,哪怕是其他單位同仁,是否果仍具有繼續存在此僱傭關係特徵下,分工合作之合理可能性。原告東窗事發下,基於自身利益衡量,同意離職,不悖常情,可見上開原告先、備位聲明求為網路與新聞紙澄清,俱無理由,且原告主張以伊遭惡意逼退、伊一時之間無法思考、伊不明究裡簽署離職相關文件、伊簽署文件是照著公司人員勾選處簽名、伊是清白,沒有具體偷拍事證、當天公司拒絕讓伊查看檔案、被告濫用雇主強勢地位、武器不平等、違反正當程序、漠視勞工權益、人格與名譽受損、覓職受阻等等各情,並據提出110年10月1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1頁原證2)、110年10月5日新竹關東橋第262號存證信函與回執(見本院卷第22~27頁原證3),欲藉此推翻伊於110年9月 30日已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洵無足取,基此,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出與賠償因未開立而遭受之失業損失,暨請求給付折合工資(代金)與績效、年終、分紅一切等等,皆欠缺根據;原告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續付薪資暨繼續提撥勞退金至專戶,同為欠缺根據,本院聽取兩造陳詞暨調查全部卷證與訊問證人即當事人、證人小七店長、證人小七店員後,審理結果認本件原告先、備位之訴,均無理由,其訴應受全部敗訴駁回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1,088萬7,600元(見本院卷第490頁),應徵收裁判費10萬7,832元,業據原告預繳4萬7,051元,有2,000元、2萬6,723元、1萬1,184元、7,594元綠聯收據4紙在卷,其中6萬0,331元係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暫免繳納;又於訴訟程序中發生之 訴訟費用為小七店長、小七店員證人日旅費每人各536元, 有領據兩紙置於證物袋編號5,係由被告預繳,有1,072元綠聯收據乙紙附卷,以上第一審訴訟費用10萬8,45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規定,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添具繕本兩件,並按不服程度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如委任律師辦理上訴,務必同時按照不服程度依法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若未同時繳納上訴費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其上訴不 合程式,第一審法院得不行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程序,而逕行駁回上訴。又如原告對於本判決敗訴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6萬1,748元,依現行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其一部9萬0,497元【計算式:(16萬1,748元-2萬6,002)×2/3=9萬0,497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