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忠義即美商陸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忠義即美商陸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美商陸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美商昂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美商陸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陸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陸得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陸得斯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30日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美商 昂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陸得斯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簿冊文件清單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陸得斯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1年11月24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 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0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陸得斯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美商昂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陸得斯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