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唐玉英、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協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 債 權 人 唐玉英 債 務 人 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0,734,20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逾年息百分之16之部份,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