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隆泰即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隆泰即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五日完結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5日就 任為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 司字第104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創科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帳款,仍有應收帳款新台幣(下同)6,244,737元及 應付帳款8,342,857元等待處理帳款,前開帳務,預計仍需6個月時間進行債權協商等,因此未能在清算人就任日起6個 月內完成公司清算事務,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04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1年7月5日完結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