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謝筑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陳建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主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呂豫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鄭穎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筑柚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4月7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2年1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11字第000084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 面,本件除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應調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財產移轉之紀錄,是否有將財產移轉予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密關係之人外,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而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兩年除車牌號碼0000-00號 汽車外,別無其他財產等情,有債務人109年度、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在卷可稽,足徵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兩年並無任何財產可移轉予他人,並無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述情形,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