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葉佳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莊順裕、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致全、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陸子元、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程明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佳妤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民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明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