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瑞田、關係人曾明德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瑞田、關係人曾明德為拍賣抵押物,惟未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 知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1年12月19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