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葉振富、曾美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曾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擔保物權 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3月7日將上述債權讓與新鴻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於111年9月23日讓與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為憑。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乃以郵局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對相對人戶籍址送達,惟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因此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債權讓與金額表附表各四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一件、退回信封一件(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曾美麗之戶籍仍設於「新竹市○區○○路00號3樓 之18」,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