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鄭詩婷、高達工業社即蕭麗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鄭詩婷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被 告 高達工業社即蕭麗芳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應於二十日內提出兩造間完整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