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小字第314號 原 告 李宜 指定送達地址:桃園市○○區○○○○○00○00號信箱 被 告 張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 號103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民國111年2月21日 起至112年2月20日止,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500 元,應於每月21日前給付,原告並給付原告押金9,000元。 原告於111年4月20日依兩造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第8條第2項規定搬離系爭房屋。惟被告卻列出許多不合理的理由,藉故不肯退還押金9,000元。原告已按照系爭房屋原狀回復給被 告,當時電視都沒有動,對於被告所主張系爭房屋有汙損原告也不知道。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與。並於本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元。 二、被告則以:我有要還被告,只是要扣除損壞的費用。我要扣1個月,因為原告把房屋弄得很髒亂,原告還吵到隔壁房屋 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約租期自111年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約定每月租金4,500元,原告並交付押 租金9,000元予被告,原告已於111年4月20日返還系爭房屋 予被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通訊紀錄、匯款資料、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系爭租約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本院應審究者為: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返還押租金?經查: (一)按押租金(即履約保證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又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租賃關係已消滅,承租人倘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8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就承租人債務不履行並可抵充押租金之有利於出租人事實,即應由出租人負舉證之責。若出租人舉證不足,且租約期滿,出租人即負有返還全額押租金之義務。 (二)另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8條第1項、第432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 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承租人訂立租約之目的,既在於使用、收益租賃物,出租人即有容忍承租人以合於契約目的之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之義務。再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3條、第4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出租人既以 租賃物提供使用而收取租金利益,即應有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之義務,若租賃物於正常使用下,發生不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不能要求承租人負責修繕,因此在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所應回復原狀之範圍,即不包含本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之範圍,況且,房屋及附屬設備、裝潢、傢俱隨著時間之經過及日常生活之使用,本即有折舊及自然耗損之問題,是以承租人之回復原狀義務,並非租賃物之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簽約後因時間或使用之變動情況考慮在內。(三)被告主張原告繳交押租金應扣除原告損壞的費用1個月租 金,並提出鎖頭更換費用、油漆費用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44頁),茲就前開費用分述如下: ⒈油漆費用5,000元部分: 被告主張系爭房屋損壞,被告因此自行僱工修復,支付油漆費用5,000元之事時,業據提出志成油漆工程行收據及 系爭房屋牆面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53、55頁),依卷附牆面照片觀之,應屬人為刻意潑灑形成,顯非自然耗損,即該些污損不是原告以合理方式使用而導致之自然耗損程度,而有重新油漆之必要,依上開規定,即應由原告負責修復及支付費用,因此被告請求原告負擔此部分費用,即屬有據。而原告僅空言對系爭房屋有汙損並不知道,即無可採,原告自應賠償被告所支出之上開修復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至明。 ⒉更換鎖頭2,800元部分: 被告主張原告鑰匙未還,更換鎖頭等語,業據提出太原鋁門窗五金額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44頁),且原告到庭陳稱:我本來要還,因為被告沒有要還我押金。那不是我的問題,為什麼要我付那些錢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顯見原告於與被告點交系爭房屋時未交還系爭房屋鑰匙,應屬實情,然被告既已點交系爭房屋,但並未提出催告原告交還系爭房屋鑰匙之證明,即自行更換鎖頭,依常理係為能使被告能順利出租房屋與他人,原告對此並無責任,且未因此獲有任何不法利益,故被告此項換鎖頭之行為,實與原告並無關係,自不得請求原告負擔此部分費用。 ⒊另被告主張原告把系爭房屋弄得很髒亂等語,並提出系爭房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57至65頁),惟觀諸上開照片,應屬一般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下的髒污,依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難認原告有何未合於約定使用租賃物或未盡保管義務之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且前揭照片均僅能證明系爭房屋地板磁磚,浴室馬桶、磁磚有髒汙之結果,尚不能證明該損害發生之時點,本院審酌兩造既曾辦理系爭房屋之點交已如前述,在原告否認有汙損之情況下,本院自不能僅憑被告單方之陳述與照片即認其所述為真。且房屋地板、浴廁有髒汙應係自然耗損,尚難認該受損已超出被告以正常使用而導致之自然耗損程度,亦尚難認原告就此等部分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又被告復未能更舉證此等受損係出自原告未依其物之性質使用或故意破壞所致,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主張應由押金扣此些項目之損害,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應負擔牆面遭汙染之油漆費用5,000元,被告 主張扣除1個月押租金4,500元,自屬有據。則原告所收取之押租金9,000元扣除4,500元後,尚應返還4,500元。兩 造間租賃法律關係既經終止,被告即應返還押租金,被告未予返還,自受有不當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