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劉恕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劉恕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庭期之筆錄記載事項,以為續審理由之準備,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聲請交付111年9月19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