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晶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志賢、鯨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嚴逸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晶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賢 被 告 鯨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逸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9,299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1,034,880元,依起訴日即民國111年9月26 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2.09元折算。計算式:1,034,880×32.09=33,209,29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4,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 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