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呂豫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關西鎮湖肚段192、208、210、241、241-1、241-2、242、244-1地號土地及新竹縣關西鎮店岡段1174、1175、1176、1203、1206、1207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並應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鄧雪怡